(2017)鲁0212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勇、青岛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青岛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孙勇,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辛亚琴。申请执行人孙勇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10月19日向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