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春晖与鲍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晖,鲍会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370号原告张春晖,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被告鲍会霞,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本院审理原告张春晖与被告鲍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春晖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0元,减半收取260.00元,由原告张春晖负担。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启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