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高、冷景龙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高,冷景龙,夏超平,雷华星,刘芳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47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高(外号“小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平市建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冷景龙(外号“小老板”),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九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0月3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夏超平(外号“小黑”),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丰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7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雷华星(外号“胡子”),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福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7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刘芳芳,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高、冷景龙、夏超平、雷华星、刘芳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冷景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夏超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雷华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刘芳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追缴被告人刘高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夏超平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雷华星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连同被告人刘芳芳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高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高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高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郑荧莹代理审判员 庄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钻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