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涛与段雷民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涛,段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郭涛,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雷,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涛申请执行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段雷向申请执行人郭涛偿还借款本金9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段雷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房屋一套。该房屋在银行有抵押借款且在抵押权实现中,依法进行了查封,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执行剩余部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段雷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该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