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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小娟、魏小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娟,魏小俤,白琼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娟,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市。被执行人魏小俤,男,1979年8年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白琼博,男,1986年11年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小娟与被执行人魏小俤、白琼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琼博、魏小俤应再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小娟399493.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57元,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小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汇入20000元人民币执行款,案件受理费2357元及本案执行费5892元从上述款项中优��清偿,剩余款项11750.6元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小娟;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魏小俤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名城港湾××区××#楼××单元的房屋一套【预告登记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娟与被执行人魏小俤于2017年8月16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魏小俤已支付首期款项10万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陈小娟另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