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汤庆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汤庆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任保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森,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洪,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汤庆勇,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汤庆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庆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晨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