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哈海军与郭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海军,郭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保29号申请人:哈海军,男,回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武都区。被申请人:郭大新,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4日,住四川省沪县。申请人哈海军与被申请人郭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2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提出保全的车牌号为甘KC60**的丰田越野汽车不属于被申请人郭大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哈海军(2017)甘12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