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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石慧申请执行郭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慧,郭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石慧,女,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郭柳英,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石慧与被执行人郭柳英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石慧申请撤销对(2016)内0602民初8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8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