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国允、何翠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国允,何翠翠,卢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国允,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翠翠,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翠英,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蔡国允、何翠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51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蔡国允、何翠翠上诉称,上诉人蔡国允的户籍所在地是河南省××县,上诉人何翠翠的户籍所在地是河南省,二上诉人选择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涉案房屋所在地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