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庆海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3955号郭金贵诉张庆海、张颖平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的(2016)京0108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庆海(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X号X号楼X层X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号)过户至郭金贵(身份证号:×××)名下。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