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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2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莫楚连与温美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楚连,温美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22827号原告:莫楚连,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梁汝明,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温美琼,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楚连诉被告温美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楚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楚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楚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3.2元(原告莫楚连已预付),减半收取886.6元,由原告莫楚连负担。审 判 长  李昇毅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