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2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莫楚连与温美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楚连,温美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22827号原告:莫楚连,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梁汝明,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温美琼,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楚连诉被告温美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楚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楚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楚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3.2元(原告莫楚连已预付),减半收取886.6元,由原告莫楚连负担。审 判 长 李昇毅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