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与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936号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住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6号4幢。法定代表人:陈兵,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平,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刘少文。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