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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博与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三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杨博,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法定代表人:吴友才,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三居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代表人:杨伏初,该居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博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博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博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