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军民、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军民,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军民,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翔,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2号华鸿水云轩1-4栋二层商铺203卡。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军民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军民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已经按约定提供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材料,并通过广东邦仁律师所签署了抵押贷款协议,支付了全部的相关费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按揭不能的事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向原审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已构成违约;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军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馨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