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7执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岑朝高与刘袁毅、黄兴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朝高,刘袁毅,黄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岑朝高,男,1959年5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刘袁毅(现下落不明),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黄兴萍(现下落不明),女,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岑朝高申请执行刘袁毅、黄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270元,承担执行费10246元,但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房屋后,查明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在我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岑朝高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岑朝高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岑朝高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尚欠申请执行人岑朝高债务为人民币55490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刘永平审判员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唐正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