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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兴银、庄正军与被执行人冯世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银,庄正军,冯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郭兴银,男,56岁,汉族,甘肃省。申请执行人:庄正军,男,46岁,汉族,甘肃省。被执行人:冯世全,男,52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兴银、庄正军与被执行人冯世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控网络及向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