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兴银、庄正军与被执行人冯世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银,庄正军,冯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郭兴银,男,56岁,汉族,甘肃省。申请执行人:庄正军,男,46岁,汉族,甘肃省。被执行人:冯世全,男,52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兴银、庄正军与被执行人冯世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控网络及向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