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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让安与张文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让安,张文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226号原告徐让安,男,汉族,1939年5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文海,男,汉族,1992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让安诉被告张文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让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景振宇审判员  余 洁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11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