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更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隆有贵犯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隆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1237号罪犯隆有贵,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隆有贵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0日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22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月15日作出(2006)承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承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隆有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隆有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119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隆有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隆有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燕金玲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