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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小凤与周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凤,周隆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094号原告:唐小凤,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周隆田,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小凤与被告周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小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及利息25160元(利息按3%利率,自2010年8月20日暂计至2017年8月16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20日,被告周隆田的母亲过生日办酒席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周转,当场写下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还。被告周隆田辩称,借款已还请了。在2011年将在工地做事的报酬已由原告的老公结算后相抵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证,对双方确认的证据备卷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认定如下基本案情事实:2010年8月20日,被告周隆田的母亲生日向原告唐小凤借款10000元,并写下借条“今借到唐小凤现金10000元,每月利息300元。”后原告去催收被告以原告的老公周芳税将工地报酬相抵完了而拒还。而原告唐小凤与其前夫周芳税已于2004年3月9日在冷水滩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周隆田借原告唐小凤10000元未还是实,依法应予偿还,但双方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应予以降低至年利率24%。而被告周隆田辩称已将工地报酬抵债务是另一法律关系,与原告的债务关系无法律关系,故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隆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小凤的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0年8月20日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9元,由被告周隆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建    平人民陪审员 冯洁人民陪审员何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霞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的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