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铭宇与杨利国、邵东县友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易大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铭宇,杨利国,邵东县友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易大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599号原告李铭宇,男,汉族,1996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邵东县,现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刘欢美,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铭宇之母。委托代理人谢承美,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利国,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邵东县友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在邵东县仙槎桥镇第二完全小学二校区。法定代表人龙吟,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地址在邵东县衡宝路1114号。负责人甘中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良盛,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大豪,男,199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法定代理人易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易大豪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铭宇与被告杨利国、邵东县友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易大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铭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铭宇撤回对被告杨利国、邵东县友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易大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铭宇承担。审 判 长 李巧军人民陪审员 魏小青人民陪审员 尹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