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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军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军杰,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军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军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刁家乡宋家村被害人胡某1家中,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胡某1堂屋沙发上的一部银色vivoXplay手机盗走。后该被盗手机被被害人追回。2.2017年农历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刁家乡宋家村,开锁进入被害人胡某1家中,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胡某1放在堂屋东间卧室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以及两个银锁盗走。现被盗赃款已挥霍,被盗两个银锁已退还被害人。3.2016年农历7月4日晚上,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韩寺镇你悟岗村西地被害人孔某的庙内,将该庙内佛像前供桌上现金人民币900余元盗走。该被盗赃款已挥霍。4.2016年农历8月5日晚上,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韩寺镇你悟岗村西地被害人孔某的庙内,将该庙内佛像前供桌上现金人民币700余元盗走。该被盗赃款已挥霍。5.2016年农历8月15日上午,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韩寺镇你悟岗村西地被害人孔某的庙内,将该庙内佛像前供桌上的现金人民币850元盗走。当日下午,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韩寺镇你悟岗村被害人孔某家的新院,趁被害人孔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孔某放在卧室迷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该被盗赃款已挥霍。6.2017年农历1月1日中午,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韩寺镇你悟岗村西地被害人孔某的庙内,将该庙内佛像前供桌上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当晚,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韩寺镇你悟岗村被害人孔某家的老院,将堂屋佛像前供桌上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盗走。该被盗赃款已挥霍。7.2017年农历5月6日晚上,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韩寺镇你悟岗村西地被害人孔某的庙内实施盗窃,因庙内无现金而未得逞。8.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韩寺镇小韩村皇冠KTV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姜某在床上的一台iPadAir2平板电脑盗走,后将该被盗平板电脑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iPadAir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720元。9.2017年2月份的一天,在中牟县大孟镇彦岗村被害人杨某鱼塘打工的被告人宋军杰,趁被害人杨某家中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家卧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现被盗赃款已挥霍。10.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军杰窜至中牟县刁家乡宋家村,翻墙进入被害人胡某2家中,将被害人家堂屋东间卧室抽屉内的两部中兴手机盗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军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军杰供述,被害人胡某1、孔某、姜某、杨某、胡某2等陈述。证人宋某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中牟县公安局刑侦二分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军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盗窃的手段、次数和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军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军杰退赔被害人胡净柯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孔军伟损失四千一百五十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姜苗苗损失二千七百二十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杨西明损失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