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中路支行、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中路支行,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杨战芳,李杨,李京林,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5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中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8号甲。负责人侯杰,行长。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1号楼1-1201。法定代表人李杨,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战芳,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杨,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李京林,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艳,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杨战芳、李杨、李京林、孙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3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同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