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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洪斌、陆明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斌,陆明明,陈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543号被执行人:张洪斌,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尚在服刑。被执行人:陆明明,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尚在服刑。被执行人:陈凯凯,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尚在服刑。被执行人张洪斌、陆明明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执行人陈凯凯因犯诈骗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5)门刑二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张洪斌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五百元、陆明明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五百元、陈凯凯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三被执行人人民币六万六千二百八十元、追缴张洪斌、陆明明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二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洪斌、陆明明、陈凯凯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被执行人均尚在服刑。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均采取罚金刑及追缴财产的强制措施。目前,三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蔡锋英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