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黄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91执302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志杰,男,199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黄志杰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139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志杰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湘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