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瑾与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瑾,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071号原告高瑾,女,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薛鹏,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B座27层。法定代表人段成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杨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瑾与被告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瑾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后60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蒋万利审 判 员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孟江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丛薛夏娜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