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代佳玉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佳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05号罪犯代佳玉,男,汉族,1993年7月1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蒙刑重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佳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被告人代佳玉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毫刑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代佳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佳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佳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佳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