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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佳与徐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佳,徐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佳,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佳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蔡佳上诉请求:仅凭徐林提供的报警回执单、病史资料等证据,不能认定伤情系自己所致。病史上关于骨折的记载前后有差异,不排除纠纷后徐林因案外因素受伤。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徐林在原审中的诉请。被上诉人徐林辩称,纠纷发生后,公安部门对蔡佳处以行政拘留,证明自己的伤情系蔡佳殴打所致。骨折部位先进行平扫后进行三维扫描,读片结果存在差异合理。蔡佳主张伤情与本案无关系无端猜忌并无证据证明。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佳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885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0,95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3日,在本市嘉定区外冈镇外冈景苑小区内,徐林与蔡佳因口角发生纠纷,引发打架,造成双方受伤。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蔡佳处以行政治安拘留的处罚。徐林因治疗,花费医疗费6,885元。2016年12月19日,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徐林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评定。结论为:徐林因外力作用致左侧第6-9根肋骨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XXX伤残,误工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为此徐林支出鉴定费1,950元。事发前,徐林长期居住并主要收入来源于本市城镇地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林与蔡佳因口角发生纠纷,引发互殴,造成双方受伤,双方对因互殴造成的损害后果均负有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酌定由蔡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蔡佳提出徐林受伤并非蔡佳造成、缺乏关联性的主张,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证据均显示其因果关系,故难以采信。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确定。1、医疗费,确系徐林受伤后实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故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相关票据为准;2、营养费、护理费,分别酌定为900元/月、1,200元/月;3、残疾赔偿金,现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照准;4、精神损害抚慰金,徐林因事故受伤致残,必然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徐林起到抚慰作用,予以支持;5、交通费,根据徐林就医治疗及处理事故的情况,酌情支持300元;6、鉴定费,于法无悖,予以支持;7、律师代理费,据司法实践,金额尚属合理,予以照准;8、衣物损失,酌定为200元;9、误工费,蔡佳对标准均无异议,���限以鉴定结论为准,予以照准。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蔡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林医疗费6,885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0,95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鉴定费1,950元等费用的70%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计104,408.30元。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引发互殴,造成徐林受伤,后公安部门对蔡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而蔡佳过错较大正确,核定的赔偿范围及金额均合理,本院予以认定。蔡佳主张徐林伤情与本案无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阅片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实属合理,蔡佳以此为理由不同意赔偿,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蔡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8元,由上诉人蔡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王屹东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