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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董军伟信用卡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董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61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利南、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军伟,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董军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军伟支付欠款72498.6元、诉讼费1310元。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相关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董军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艾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