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2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黄松、张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黄松,张直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2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被执行人黄松,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被执行人张直芬,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申请执行人陈勇申请执行黄松、张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702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松、张直芬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8号31栋1单元17楼1701号(合同签约备案号1730255)的房屋一套,本院已将该房屋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