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国云与成都嘉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云,成都嘉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云,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嘉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敖金云。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l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刘国云申请执行成都嘉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16858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53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国云申请执行成都嘉能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要内容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志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