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6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王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王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989号原告:刘建国,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八委**组。被告:王春丽,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和泰府。原告刘建国诉被告王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海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