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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6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王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王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989号原告:刘建国,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八委**组。被告:王春丽,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和泰府。原告刘建国诉被告王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海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