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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陈竹春,陈瑞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紫荆新村A4-1-6(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87507157F。法定代表人:洪海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解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4515570L。代表人:陈志刚,行长。原审被告:陈竹春,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审被告:陈瑞民,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诉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原审被告陈竹春、陈瑞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2017年9月15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9月18日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雄审判员 易惠莲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