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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张某、倪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倪某,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4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倪某,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某1,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沙埔镇赤礁村陈厝**号,现住阿根廷,具体住址不明。被执行人陈某2,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某3,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沙浦镇江南村**号,现住阿根廷,具体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倪某、陈某1、陈某2、陈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陈某3以继承陈某4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与被执行人倪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34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按月利率1.3%自2009年12月7日,4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6日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福清汇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倪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有若干账户,但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倪某、陈某4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倪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倪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有继承陈某4遗产信息,也未发现倪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林华龙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