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尹明与吴银、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明,吴银,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394号原告:尹明,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王子萌(实习),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银,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5716。法定代表人:余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抒、王兵堂,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明诉被告吴银、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预收11527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