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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向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59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向巍,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京Q×××××号车辆驾驶人,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向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向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向巍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附近停车场时,被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被带至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李向巍的静脉血进行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向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刘某、田某、许某的证言;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向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向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