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6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