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维诗凯亚休闲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诉俐马向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维诗凯亚休闲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俐马向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民办菲索幼儿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维诗凯亚休闲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1988号。法定代表人:汪旭,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304号1层104室。法定代表人:苏洪涛,经理。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瑜,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东,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1988号105C室。法定代表人:李东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曙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俐马向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19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马文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民办菲索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加胜。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如愚,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维诗凯亚休闲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俐马向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民办菲索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及上诉人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且上述二上诉人均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及上诉人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二审期间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均明确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澳客维诗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陈蓓蓉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