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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张淑媚、朱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张淑媚,朱加斌,张国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625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南大街**号。负责人:蒋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艳,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淑媚,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朱加斌,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张国斌,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被告张淑媚、朱加斌、张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计2951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负担。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