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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特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蒋金花、徐群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金花,徐群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特1686号申请人:蒋金花,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申请人:徐群林,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蒋金花与申请人徐群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肖春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金花与申请人徐群林之间的关于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17日经浦江县郑家坞镇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徐群林向蒋金花道歉,蒋金花的伤自己负责。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春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琳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