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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牛会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1刑初85-2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会平,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82********,汉族,甘肃省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租住成县城关镇莲湖小区2号楼二单元602室。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26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会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继利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会平、张继利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被告人牛会平未归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对牛会平贩卖、运输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止审理,对张继利运输毒品案继续审理。被告人牛会平现已归案,本案恢复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牛会平和张继利在定西市临洮县一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返回成县时被成县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牛会平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44.64克;从被告人张继利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59克。2015年3、7、8月份及2016年3月份,被告人牛会平向吸毒人员刘兴平、孙拓、石陇辉、胡毓宏贩卖毒品海洛因7包,得赃款700元。2015年9月份,被告人牛会平从杨旭斌、王关玲(已判刑)处收售被盗窃物品,经陇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收售的电动车价值1200元,所收售的香烟价值8554元。被告人牛会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会平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被告人牛会平在法定刑内依法判处。被告人牛会平对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牛会平与张继利租赁冯惠平驾驶的甘K.J02**长城牌黑色轿车由成县前往兰州。2016年4月19日4时许,车辆行驶到定西市临洮县后,被告人牛会平和张继利在临洮县一男子处购买了225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二人返回成县时,在徽县江洛镇收费站被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被告人牛会平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查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白色块状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经陇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净重为44.64���;从张继利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及外用卫生纸、内用壹元人民币包裹的白色块状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经陇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净重共计1.59克。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3月份,被告人牛会平在家中(西关莲湖小区出租房)向吸毒人员刘兴平出售3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300元。2015年8月份,被告人牛会平先后在成县水电局门口和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向吸毒人员孙拓出售2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200元。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牛会平在成县人民医院后面向吸毒人员石陇辉出售1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00元。2016年3月份,被告人��会平在成县人民医院后门一家属楼6楼向吸毒人员胡毓宏出售1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00元。被告人牛会平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海洛因7小包,所得赃款700元已挥霍。经陇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2015年度、2016年度毒品海洛因每小包净重均为0.08克。2015年9月份,被告人牛会平从杨旭斌、王关玲(此二人已判决)处收售被盗窃物品:比德文电动车一辆、黑兰州香烟11条、如意兰州香烟17条、延安香烟15条、黄山香烟7条、紫兰州香烟17条、娇子香烟6条、红双喜香烟4条、蓝兰州香烟4条、白沙香烟8条、哈德门香烟17条、新势力红塔山香烟4条。经陇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电动车价值1200元,香烟价值8554元。被告人牛会平所收售的电动车已由成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8日发还被害人,所收售的香烟折价款8554元于2016年3月28日已由被害人从成县公安局领取。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场检测报告书、陇南市计量检测试定所计量报告、收据、领条、通话记录;证人刘兴平、孙拓、石陇辉、胡毓宏、冯惠平、高召召、杨旭斌、王关玲、秦淑芳、王亚琼的证言;被告人牛会平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会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较大数量毒品海洛因并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牛会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会平能够如实供述贩卖、运输毒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会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郭文卫代理审判员杨旭霞人民陪审员韦海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闫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