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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程云珠、杨兆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云珠,杨兆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特16号申请人:程云珠。代理人:杨元鹏。被申请人:杨兆英。代理人:杨娟。代理人:杨丽。申请人程云珠申请认定杨兆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云珠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患有脑萎缩、脑梗塞已多年,身体左侧瘫痪,行动不便,说话发音不清楚,视力不好,看不到东西,目前基本处于讨还卧床状态。现在急需制定监护人杨兆英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杨兆英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程云珠为杨兆英的监护人。代理人杨娟称,认可杨兆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程云珠为杨兆英的监护人。代理人杨丽称,同杨娟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兆英系沈阳链条厂退休工人,其与申请人程云珠于198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办理《结婚证》,后因丢失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杨元鹏、杨丽及杨娟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儿子及女儿。2017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杨兆英因“身体左侧瘫痪,行动不便,说话发音不清楚,双眼失明”至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干梗死、××、脑白质疏松、脑萎缩。现可见被申请人杨兆英瘫痪在床、双目失明、语言不清、生活无法自理等症状。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兆英无判断自身行为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程云珠为被申请人杨兆英配偶系杨兆英的法定监护人,其本人具有监护能力,且代理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对申请人的申请均表示认可,故对于申请人程云珠为被申请人杨兆英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兆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程云珠为杨兆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