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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岩温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温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温丙,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傣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温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温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温丙于2017年4月29日晚上饮酒后,于4月30日驾驶云K×××××号小型面包车,沿海往线由勐康往勐阿镇方向行驶,9时30分许,行驶至海往线K38+100M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岩温丙体内乙醇含量为152.5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温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温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上述事实,被告人岩温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说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检验协议书、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人岩温扁的证言、被告人岩温丙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温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温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玉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