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4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刘盛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04刑初235号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3号-10001。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盛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44栋1单元2层5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7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鞍立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刘盛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悦、王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刘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刘盛某与王甦(已判决)、孙艳秋(另案处理)等人,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11区28路公交车站将被害人孙广鑫强行带至孙艳秋驾驶的海马轿车内,以索要小额贷款手续费为由对其实施殴��,后又将孙广鑫带至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七区金泰宾馆221房间内。被告人叶某、刘盛某与王甦等人对被害人孙广鑫再次实施殴打并且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3小时。被告人叶某于2017年3月25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盛某于2017年3月21日被民警抓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刘盛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叶某、刘盛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刘盛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叶某、刘盛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刘盛某与王甦(已判决)、孙艳秋(另案处理)等人,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11区28路公交车站将被害人孙广鑫强行带至孙艳秋驾驶的海马轿车内,以索要小额贷款手续费为由对其实施殴打,后又将孙广鑫带至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七区金泰宾馆221房间内。被告人叶某、刘盛某与王甦等人对被害人孙广鑫再次实施殴打并且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3小时。被告人叶某于2017年3月25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盛某于2017年3月21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广鑫的陈述;2、被告人叶某、刘盛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王甦、李光南、孙艳秋、孙园园的供述与辩解;4、尿样毒品检测单;5、门诊病历手册、照片;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8、归案经过;9、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刘盛某以索要小额贷款手续费为由,殴打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刘盛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刘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被告人刘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叶某、刘盛某持有的手机三部、折叠刀一把、旅游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月光人民陪审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祝 丽���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