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袁晓英、李凯与张健、丁祖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英,李凯,张健,丁祖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573号申请人:袁晓英,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李凯,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健,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丁祖琴,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袁晓英、李凯与被申请人张健、丁祖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晓英、李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健、丁祖琴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晓英、李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健、丁祖琴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