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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春玉与王学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玉,王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春玉,女,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籍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王学林,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林春玉与被执行人王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9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春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9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在执行期限内主动履行,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嗣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王学林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交纳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1893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700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31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芯玥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芯玥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