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政诉被告张安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政,张安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3384号原告李宗政,女,1934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杨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安杰,男,1966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原告李宗政诉被告张安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以李宗政已死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政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