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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政诉被告张安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政,张安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3384号原告李宗政,女,1934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杨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安杰,男,1966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原告李宗政诉被告张安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以李宗政已死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政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