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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元贞、尚成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元贞,尚成克,尚克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特98号申请人:白元贞,女,193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尚道龙妻子。申请人:尚成克,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尚道龙长子。申请人:尚克红,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尚道龙长女。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白元贞与尚成克、尚克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白元贞、尚成克、尚克红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经巩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尚道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巩义建民支行的存单(账号17×××48、17×××72)的存款及利息由申请人白元贞继承,归白元贞所有;二、申请人尚成克、尚克红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白元贞与尚成克、尚克红于2017年10月27日经巩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魏清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