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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班小龙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小龙,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409号原告:班小龙,男,1977年8月5日生,苗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长江花园B-E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598378381B。法定代表人:李俊,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小龙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班小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小龙以其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班小龙负担。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易(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