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温灿辉与邓尽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灿辉,邓尽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保280号申请人温灿辉,女,。被申请人邓尽晖,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灿辉与被申请人邓尽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灿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尽晖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尽晖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邓赵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慧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