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申请李忠海刘秀玲、刘秀军、于海晶、邓淑萍、李忠文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李忠海,刘秀玲,刘秀军,于海晶,李忠文,邓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住所地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忠海,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秀玲,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秀军,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于海晶,女,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忠文,男,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邓淑萍(李忠文妻子),汉族,海伦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李忠海、刘秀玲、刘秀军、于海晶、邓淑萍、李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秀军已履行部分义务,经调查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