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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申请李忠海刘秀玲、刘秀军、于海晶、邓淑萍、李忠文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李忠海,刘秀玲,刘秀军,于海晶,李忠文,邓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住所地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忠海,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秀玲,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秀军,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于海晶,女,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忠文,男,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邓淑萍(李忠文妻子),汉族,海伦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李忠海、刘秀玲、刘秀军、于海晶、邓淑萍、李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秀军已履行部分义务,经调查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龙 搜索“”